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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渡口区乐丽人造板厂废气污染
办理结果:
此件曾经作为2008年干部大下访重点督办案件,由局领导包案处理。2008年6月12日至13日,大渡口区环保局与市环境监察总队一道对该公司连续48小时现场监测,其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甲醛,有组织粉尘、二氧化硫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针对市民投诉的情况,市、区环保部门进一步提出了限期封闭厂房顶部天窗密封和加热炉烟气加装废气处理设施等要求,经区环保局10月13日至15日再次对其厂界和投诉人居住地连续48小时监测,甲醛、粉尘和非甲烷总烃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排放标准。依据监测报告和监察总队查处意见,已对该信访事项进行终止。经2009年10月23日大渡口区环保局现场监测,该厂颗粒物0.176mg/m3、甲醛0.052mg/m3、二氧化硫0.038mg/m3,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未发现该公司非法排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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