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
1.申请
检测机构须先填写《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到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领取或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一式三份,并附以下申请材料提交到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保检测仪器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4)检测机构及检测相关人员情况表;
(5)检测机构设备配置情况表。
2.受理
市环境保护局对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审查
市环境保护局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一类检测机构的单位的排放污染物检测设施、场地、管理、人员等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对申请二类检测机构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核查和评估。
4.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核发《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机构资质委托书》,并予以公告,报国家环保部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委托的决定。
(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委托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