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程序管理,切实提高评估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技术评估的登记受理
(一)填写技术评估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评估版)”]在报送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时,由委托单位填写技术评估登记表。
(二)对环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由评估中心办公室对环评文件(评估版)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以下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应当场退回。
1.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2.环评单位资质证书页上应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鲜章)和法人名章;
3.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进行了确认;
4.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由相关行业的环评工程师担任,其他编制人员由环评工程师或取得环评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且环评文件中的所有责任人员由本人亲笔签名;
5.建设项目环评要求通知书及附件清晰、齐全;
6.环评大纲和环评报告书一式8份、报告表一式6份,并且有电子文本。
(三)办理技术评估委托手续
技术评估受理后,委托单位与评估中心签订委托协议,评估中心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技术评估咨询费。
二、技术评估的活动安排
(一)对环评文件进行分类
评估中心办公室在0.5个工作日内对送评的环评文件按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分配到评估业务部门,分类确定项目评估负责人。
(二)拟定技术评估预案
评估中心项目评估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踏勘现场、考察调研与定向选聘专家的建议,对Ⅰ类项目还应在会前拟订技术评估预案。
(三)选取技术评估专家
根据环评文件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评估负责人的建议以及评估工作实际情况,评估中心办公室在0.5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和定向选聘相关行业和专业的专家,确定专家组长。原则上Ⅰ类项目聘请专家5-9名,Ⅱ类项目聘请专家3-5名。
(四)踏勘现场或考察调研
评估中心项目评估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以及评估预案,组织专家代表及有关人员踏勘现场或考察调研。
(五)召开技术评估审查会
1.由评估中心办公室安排踏勘现场(考察调研)及开会时间、地点,并通知参加人员。
2.评估中心办公室应在评估会议前2天将环评文件或其电子版以及邀请函送达参会专家,专家应在审读环评文件的基础上拟定评审意见初稿。
3.会上形成并宣读专家组评估意见,专家组长在评估意见上签名。
三、技术评估的结果处理
(一)评估会后直接出具咨询意见和评估意见
1.环评大纲经专家评估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评估中心出具评估咨询意见。
2.环评文件评估结论为“项目不可行”或“编制质量不合格”的,在会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评估中心出具评估意见,并报环保行政管理部门。
(二)修改完善后出具评估报告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为合格及以上等级,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市局审批的项目
评估会后及时召开集体审查会(原则上每周一下午召开),集体审查会较评估会有进一步要求和修改意见的,会后1个工作日内,评估中心以修改函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委托单位应在集体审查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专家组意见和集体审查会意见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提交评估中心,要求一式2份(含1份电子文本),附修改说明清单,注明报批版字样并加盖骑缝章,其余要求与评估版接件时一致。评估中心在收到环评文件(报批版)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2.对区县(自治县)审批的项目
委托单位应在评估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提交评估中心,环评文件(报批版)接件要求和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限与市局审批项目一致。
3.若委托单位在集体审查会或评估会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评估中心提交环评文件(报批版),评估中心将从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环评文件(评估版)出具评估报告,并将需修改完善的意见明确在评估报告中。
4.复杂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版)工程分析及影响预测需请专家进行重新核算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限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个工作日。
5.环评文件(报批版)经评估中心复核,出现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评估中心将退回该报批版,并告知委托单位应重新委托技术评估。同时,评估中心将根据环评文件(评估版)出具评估报告。
四、技术评估的材料归档
(一)评估材料的收集
1.评估中心项目评估负责人负责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包括评估预案、评估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评估会议记录、专家评估会议签名册、专家考核及评估绩效记录表、集体审查会记录、评估中心质控会议纪要、评估咨询意见、技术评估报告等。
2.评估中心办公室人员负责评估登记受理、评估协议、评估会议通知、环评文件(评估版)、环评文件(报批版)等材料的收集。
(二)评估材料的归档
技术评估材料由有关人员收集并在技术评估程序完成后,及时移交评估中心办公室档案人员立卷归档管理。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原《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程序》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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