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 主要污染物的治理效率、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 满足环评及审批的要求,环境保护设计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
(二)采用的污染治理工艺、生态保护设计、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靠、合理;
(三)总图布置合理;
(四) 环保投资概算合理;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文本或篇章(含环境风险防范设计);
(三)环境保护设计图集、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排水管网布置图、项目周边敏感点布置图。
核技术应用类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图集包括场所、防护设施布局图,防护安全设施及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图等。
(四) 专家审查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和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其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由市环保局委托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其它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一)属市环保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为: http:// www.cepb.gov.cn
(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请人签收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布。
1、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
2、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由于企业改造或扩建等需要重新建设;
3、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它设施替代;
4、特殊情况需要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一)市环保局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备案情况实施监督。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市环保局备案过程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