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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
1.申请
属环保部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受理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形式审查
对备案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
4.决定
备案材料通过形式审查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回执》;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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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市环保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报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cepb.gov.cn
(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报人签收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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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对申请人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环保局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备案情况实施监督。
(三)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市环保局备案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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