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非核技术应用类)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核技术应用类)

 

(一)程序

1 .申报

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 .受理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 1 )申报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人不受理;

( 2 )申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

( 3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报人当场更正;

( 4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当 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5 )申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审查

按照办理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

4 .决定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直接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规定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无收费

 

(一)属市环保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报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为: http:// www.cepb.gov.cn

(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报人签收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布。

(一)市环保局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办理情况实施监督。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市环保局办理过程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