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
1 .申报
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 .受理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 1 )申报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人不受理;
( 2 )申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
( 3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报人当场更正;
( 4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当 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5 )申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审查
按照办理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
4 .决定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直接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规定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