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规范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

(一)以排放污染物和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1 .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 .环境保护设施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3 .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 .配备了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二)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1 .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 .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施工结束后采取了环境恢复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环境后果;

3 .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已按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试生产审批需填写 《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申报表(一式二份),需申请排放污染物的,应同时提交《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申请表(建设项目试生产)》, 涉及核技术应用和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程序

1 .申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 应于试生产前 15 日将 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 .受理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2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 3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5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 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4 .决定

对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和《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无许可收费

 

(一)属市环保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报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为: http:// www.cepb.gov.cn

(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报人签收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布。

( 一 )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管管理。

( 二 ) 市环保局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许可情况实施监督。

( 三 ) 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