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
1 .申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 应于试生产前 15 日将 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 .受理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2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 3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5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 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4 .决定
对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和《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