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试生产审批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表(非辐射类)》(一式三份)。涉及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涉及辐射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重庆市建设项目试运行环境保护申请表(辐射类)》、辐射工作场所现场检查意见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一份)。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一式二份)。

(三)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编制项目环评报告的评价单位不能编制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一式二份)。

(四)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涉及辐射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核技术应用类或电磁辐射类)(一份);

(2)核技术应用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编制项目环评报告的评价单位不能编制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一份并附电子版);

(3)辐射工作场所专家组现场检查意见(一份)。

(4)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5)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6)核技术应用类建设项目还需提供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

 

无许可收费。
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告。网址: http:// www.cepb.gov.cn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管管理。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环境保护批复》;

(二)《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污染防治设施、辐射防护安全设施已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其他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污染防治设施、辐射防护安全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环评文件、设计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其污染防治设施、辐射防护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具备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条件;

(4)污染物排放及辐射防护安全符合环评文件、设计文件及其批准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

(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7)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2、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施工结束后采取了环境恢复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环境后果;

(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设计文件及其批准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按环评文件、设计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5)生态环境监控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

(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纳入市政府建设领域并联审批试点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程序

1、申请

对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单位于试生产(试运行)前15日将申请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对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单位自试生产3个月内将所申请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对符合试生产和验收合格条件的,分别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环境保护批复》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1、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非辐射类试生产项目,属于第三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第二类和第一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辐射类试运行项目,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非辐射类项目,属于第三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第二类和第一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辐射类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