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排放污染物和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按期报送了监理报告;
2.环境保护设施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已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3.对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配备了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二)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按期报送了监理报告;
2.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施工结束后采取了环境恢复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环境后果;
3.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以及风险防范已按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三)以排放污染物和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按期报送了监理报告并报送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
2.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环评及审批、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其污染防治设施、辐射防护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满足验收条件;并已落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要求:
3.具备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条件;
4.污染物排放及辐射防护安全符合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
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环评文件的要求;
7.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8.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手续。
(四)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按期报送了监理报告并报送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
2.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施工结束后采取了环境恢复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环境后果;
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按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5.生态环境监控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
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7.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