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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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试生产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八)《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十)《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批需提交:

1.《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申报表(一式二份),需申请排放污染物的,应同时提交《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申请表(建设项目试生产)》;

2.涉及核技术应用和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3.需申请排放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同时提交项目空间地理位置图(需标识清楚标志物、邻近道路建筑、敏感目标等),厂区平面布置图(需标识清楚主要构建筑物、设施、排污管网、风险源、排污口等),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识产污环节、污染因子等)。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排放污染物和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登记表的项目)》(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只附电子版);

(5)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只附电子版);

(6)涉及核技术应用和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五份);

(7)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提交给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登记表的项目)》(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评估机构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编制项目环评报告的评价单位不能编制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调查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只附电子版);

(5)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只附电子版);

(6)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五份);

(7)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提交给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无许可收费。

(一)属市环保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市环保局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cepb.gov.cn

(二)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办理的,办理结果由区县(自治县)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通知申请人签收并按照要求进行公布。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管管理。

(二)市环保局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许可情况实施监督。

(三)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市环保局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

(二)《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三)《重庆市辐射项目退役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一)以排放污染物和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按期报送了监理报告;

2.环境保护设施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已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3.对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配备了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二)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按期报送了监理报告;

2.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施工结束后采取了环境恢复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环境后果;

3.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以及风险防范已按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三)以排放污染物和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按期报送了监理报告并报送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

2.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环评及审批、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其污染防治设施、辐射防护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满足验收条件;并已落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的整改要求:

3.具备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条件;

4.污染物排放及辐射防护安全符合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

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环评文件的要求;

7.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8.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手续。

(四)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按期报送了监理报告并报送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

2.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施工结束后采取了环境恢复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环境后果;

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按环评及审批文件、备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5.生态环境监控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

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7.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手续。

(纳入市政府建设领域并联审批试点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程序

1.申请

(1)建设项目试生产: 属环保部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试生产前15日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属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自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1)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和《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2)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在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时,应同时核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重庆市辐射项目退役环境保护验收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1、建设项目试生产:

(1)非辐射类项目,15个工作日; (属环保部批准的建设项目,按规定需征求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

(2)辐射类试运行项目,5个工作日。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非辐射类项目,10个工作日;

(2)辐射类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0个工作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