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
1、申请
(1)属于市环保局核发的,申请人将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污染的许可须在连续施工4日前);
(2)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核发的,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相应条件的,颁发《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时,应将原有《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交回。
(二)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污染的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