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级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一式三份)

(一)《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材料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2、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等审验合格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运输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出具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的车辆证明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危险废物包装、中转和临时存放及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照片、图纸及文字说明;

2、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符合国家或重庆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废物处置卫生标准和要求

1、符合国家或重庆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证明材料;

2、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3、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经营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意见,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证明材料。

(六)与所经营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类型、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措施等证明材料:

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接收标准;

(2)成份测试方法;

(3)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2)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

(3)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

3、污染防治措施

(1)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

(2)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

(3)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包括:

(1)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分析;

(2)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

(3)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撤离疏散计划;

(4)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5、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

(八)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的证明。

(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供经营能力及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的综合评估报告。

(按以上顺序汇编成册并加盖公章)

 

无许可收费。
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告。网址: http:// www.cepb.gov.cn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共同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重庆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土地使用权。

(一)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提供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