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
1.申请
(1)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市内跨区县多次转移
申请人将上述转移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提交材料需经所在区县环保局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区县环保局需留存材料1份)
(2)危险废物市内跨区县一次性转移
申请人将上述转移所需材料提交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交材料需经所在区县环保局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区县环保局需留存材料1份)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属跨省转移的,还须根据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复函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或《重庆市固体废物一次性转移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1.多次转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2.一次性转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3.跨省转移的,自收到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回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跨省转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