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新)

(一)固体废物跨省转移;

(二)危险废物市内跨区县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一式一份)

(一)固体废物跨省转移

1.《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加盖鲜章,可登录http://www.cepb.gov.cn,资料下载→表格下载→固废转移许可)

2.申请人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处理处置协议书(加盖鲜章);

3.接受单位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理处置该废物的设备、工艺及二次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还必须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4.转移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实施方案(加盖鲜章,实施方案需包括转移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方式及路线,突发事故的救援措施、应急处置设施设备,事故报告等内容);

5.以上材料含电子版。

(二)危险废物市内跨区县转移

1.《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加盖鲜章);

2.申请人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处理处置协议书(加盖鲜章);

3.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4.转移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实施方案(加盖鲜章,实施方案需包括转移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方式及路线,突发事故的救援措施、应急处置设施设备,事故报告等内容);

5.以上材料含电子版。

无许可收费。

(一)多次转移和跨省转移的,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

(二)一次性转移的,办理结果由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

办理结果在重庆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cepb.gov.cn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共同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一)《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二)《重庆市固体废物一次性转移备案证明》。

(一)固体废物跨省转移

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征得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

2.申请人与接受单位签订处理处置协议;

3.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及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4.接受单位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理处置该废物的设备、工艺及二次污染防治设施,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市内跨区县转移

1.接受单位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与接受单位签订处理处置协议;

3.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及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4.接受单位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理处置该废物的设备、工艺及二次污染防治设施。

(一)程序
1.申请

(1)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市内跨区县多次转移
申请人将上述转移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提交材料需经所在区县环保局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区县环保局需留存材料1份)

(2)危险废物市内跨区县一次性转移
申请人将上述转移所需材料提交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提交材料需经所在区县环保局审查并签署意见,所在区县环保局需留存材料1份)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属跨省转移的,还须根据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复函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或《重庆市固体废物一次性转移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1.多次转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2.一次性转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3.跨省转移的,自收到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回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跨省转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他
(一)多次转移:凡产生单位每年需转移危险废物的,属多次转移。

(二)一次性转移:凡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一次性转移即告完结的,无主危险废物需转移的,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急事故需转移危险废物的,属一次性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