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许可;

(二)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许可;

(三)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

(四)环保部委托的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各一份)

(一)《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四)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

(五)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六)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七)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无许可收费。

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单位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告。网址:http://www.cepb.gov.cn

(一)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将许可证正本悬挂或者张贴在醒目位置,并接受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豁免审批意见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一)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登陆“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所需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即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豁免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