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二)废旧放射源退役、收贮(回收)备案;

(三)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

(四)《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七十、七十四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各一份)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1.《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申请表》;
2.转入、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
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手续;
4.放射源编码及放射源核素名称、活度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5.在本市内转让的,提交转入地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6.外省转入本市的,提交转入地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7.向市外转出的,提交转出地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检测证明书。
(二)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1.《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一式五份)或《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申请表》;
2.废旧放射源持有方和收贮方辐射安全许可等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及废旧放射源持有方的许可证副本原件;
3.原《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书》或《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或生产单位出具的“回收证明”;
4.放射源编码及放射源核素名称.活度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三)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五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转移使用工作人员资质证;
4.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5.放射源编码及核素名称、活度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6.外省转入本市的,提供使用地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7.向市外转出的,提供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检测证明书。
(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无许可收费。

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单位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cepb.gov.cn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共同对申请人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备案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一)《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回执》;

(二)《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

(三)《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单位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

(二)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在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储存单位储存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

(三)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或市内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分别在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备案;在转移活动完成后20日之内办理备案注销。

(一)程序


1.申请
备案单位将上述所需的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异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还应按有关规定登陆“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备案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同意备案,颁发《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回执》、《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事由。

(二)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