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式三份)
(一)《重庆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二)新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
 
(三)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 
无许可收费。
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人签收并在

重庆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告。网址: http:// www.cepb.gov.cn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共同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重庆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批准书》

(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或效果不能满足治理要求,需要在原址改变治理工艺或处理能力建设;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由于企业改造或扩建等需要重新建设; 

(三)污染防治设施已被其它设施替代;
 
(四)特殊情况需要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一)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前15日(特殊情况除外)将上述所需的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