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彭水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彭水县煤炭含硫量河灰分的请示》(彭污普办〔2008〕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同意将你县污染源普查工作中涉及的煤炭含硫量定值调整为5.2%、灰份为22.7%。
重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