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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2日
 

 为切实有效实施《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做好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初测和调查工作,准确确定相关重点监测对象和范围,确保此次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现对《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做如下说明。

一、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重点监测对象的初测方法

鉴于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中放射性水平受成矿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表1中的相关企业并不一定都含有较高的放射性水平,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初测。对可能伴生放射性的初测和调查依据:(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该数据可通过查阅矿石或精矿的全成分分析报告获得);(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3)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作为确定监测对象和范围的准则。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就必须对该企业进行伴生放射性污染取样监测。

二、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重点监测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如下原则确定重点监测范围:(1)国际上或我国已有调查数据表明,该行业可能存在超过审管限值的放射性污染水平,放射性污染问题相对突出;(2)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规模较大;(3)产生的放射性水平较高的残留物通常会被再利用;(4)放射性污染样品的获取相对容易。国内已有明确放射性控制限值的产品不列入调查。

按照上述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监测范围及对象见表1

1. 伴生放射性污染源监测范围及对象*

序号

监测范围

监测对象

1

稀土

稀土矿(包括独居石、氟碳铈矿、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的开采、选矿、冶炼(包括酸法和碱法冶炼)和分离;生产稀土氧化物和碳酸稀土

稀土开采:原矿和废石;

选矿:尾渣、精矿和排放废水;

冶炼和分离:废渣和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