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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常永官
副处长:邓小洈、何大伟
办公地点:4楼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法监督检查;草拟有关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对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其他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对重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负责辖区内由市级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对申报登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三同时”试生产(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的审查、审批提出建议意见。负责将清洁生产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监督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4)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授权,对本市辖区内属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提出审查意见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5)协助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免征税费的有关手续。
(6)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7)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8)负责对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9)负责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违法案件相关资料交市环境监察总队,并协同进行查处。
(10)负责组织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调查统计和资料综合工作,编制有关报表,并按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输入数据库。
(11)负责本处室文书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