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市环保局学习整改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在编和聘用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均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成立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  局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考核。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各项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研究解决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总结推广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工作经验,组织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工作考核。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收集整理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各项措施贯彻执行的情况,负责受理、调查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提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为方便服务对象投诉和举报,局统一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8918881589188720;统一在局接件大厅设立投诉举报箱;统一开设投诉举报电子邮箱:JD@cepb.gov.cn;接收投诉信件地址单位: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邮编:400021)。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服务对象可以进行投诉和举报。

(一)接待服务对象冷漠、语言生硬、解答问题敷衍塞责的;

(二)故意刁难服务对象、不虚心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的;

(三)办事推诿或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的;

(四)首问首接责任、一次性告知、预约接待、集中接待等制度不落实的;

(五)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六)办事不廉洁,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的;

(七)违反便民措施、损害环保部门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投诉和举报。

(一)当面向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