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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办公室     来源: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09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环保信访工作的管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环保局受理的环保信访事项,以及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单位接受市环保局交办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市环保信访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是环保信访事项的办理部门(单位)。
第五条  市环保局在重庆环境保护网上公布环保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及地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
(五)责任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七条  受理范围
(一)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及纠纷的问题;
(二)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三)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市环保局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人直接向市环保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何要求等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对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于15日内受理;对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于15日内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及时转告信访人。
第九条  信访件的分类
(一)重要信访事项
1、上级机关(国家环保总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交办的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上级机关);
2、联名反映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信件和集体、越级上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
3、上级机关和市环保局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
4、跨区域的污染纠纷案件及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件;
5、其它需请示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
(二)一般信访事项
1、重要信访事项之外的其它信访事项;
2、举报电话反映的一般环境污染问题。
 
第三章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条  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
由市环保局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将重要信访事项报分管主任提出交办意见(必要时报局领导批示),按交办意见,提出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加盖信访专用公章后,交相关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或市环保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一般信访事项的办理
由市环保局办公室填写转办单后交相关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单位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结;对个别办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申请市环保局复查或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能按期办结的信访事项须书面向市环保局办公室和信访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对涉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局机关处室或局属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市环保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中1个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或市环保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或市环保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
第十四条  所有交办的信访事项,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信访人,并书面报市环保局办公室。报送材料须经办人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环保局办公室应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交办机关或局领导阅示。
 
第四章  督 办
第十五条  逾期未完成交办信访事项的,由市环保局办公室发催办通知;催办未按时完成的,由市环保局办公室发督办通知;督办未按时完成的,全市通报批评。
第五章  复查、复核与听证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申请求市环保局复查;市环保局收到复查请求后,由局办公室按处室职责分工交有关处室、局属单位复查。有关处室、局属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市环保局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市环保局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应当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属于听证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局办公室自作出举行听证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处室职责分工确定相关处室、局属单位会同法规处组织听证。
市环保局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按照前款办理。
信访人对复查或听证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或听证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环保信访事项列入环保系统目标考核内容。对办理信访事项及时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或市环保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经督办仍不能上报处理结果,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重复上访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不遵守信访原则,不按信访程序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结案与归档
第十八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已有正式处理意见,而信访人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办结处理。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办结的信访件及时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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