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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工作的通知
 
    作者:局办公室     来源: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01日
 
  
                                        渝环发[2005]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国务院新修订颁布的《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信访工作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环保信访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85%以上内容是新的,且内涵丰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根据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转发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条例〉宣传提纲》和《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指导要点》的通知(渝信办[2005]43号)精神,应着重围绕“五坚持”抓好落实,即坚持畅通信访渠道与维护信访秩序并重,努力建立环保信访新秩序;坚持创新机制与强化责任并重,构建环保信访工作新格局;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坚持依法办事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环保信访问题的产生,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环保信访工作。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结合我市环保信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信访条例》宣传培训工作
    《信访条例》的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确立的许多制度都是对现行信访工作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并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实行“一岗双责”,切实做好分管领域的环保信访工作。各级环保信访干部要认真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研究、找准先进性在环保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突出“一条主线”,即畅通环保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环保信访秩序;促进“两个规范”,即规范环保信访工作行为和人民群众信访行为;强化“三个责任”,即强化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和信访人的责任,真正把《信访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环保信访工作程序和制度
    市环保局已经制定和完善了《重庆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信访职责和处理程序》、《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环境污染问题投诉指南》等工作制度,重大信访案件或热点难点环保信访案件由市环保局领导亲自过问、亲自处理、亲自督办。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符合规范要求的环保办信、接访程序和工作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督查督办制度
    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是《信访条例》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督查督办促进环保信访问题的解决,促进依法行政。市环保局已经制定《督查督办制度》,全面推动环保信访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要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并制定相应的督查督办机制,切实履行督查督办职责。
 
四、建立全市环保信访信息系统
    按照《信访条例》和市信访办的统一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部门的信访信息网络,并与市环保局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促进资源共享,从人力、技术、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建立健全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环保信访工作相关信息,确保在今年5月1日前做到“四公开一查询”: 即公开通信地址、公开电子信箱、公开投诉电话、公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方便信访人就地查询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切实做好环保信访预测预防工作
    要严格落实中央“四不要实施”要求,坚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不因政策原因引发新的环保信访问题。要健全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坚持集中与经常排查、重点与全面排查相结合,确保排查调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六、建立完善依维护环保信访秩序的工作机制,依法规范信访活动
    要畅通信访渠道,教育群众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提出信访事项,引导群众用理性合法的形式反映问题;对于信访人扰乱环保信访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协调处置机制。
 
七、建立完善环保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办法
    处理、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规定的处理信访事项的法定环节,也是信访事项处理终结的法定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要明确对群众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办、处理、答复以及告知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复查和复核信访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程序,明确信访人、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具体承办人的工作要求和责任,确保合理、合法、公正地处理环保信访问题。严格实行“三级终结制”: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已经作出终结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或者正在复查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可不再受理。
 
八、建立健全环保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市环保局将其纳入区县党政一把手考核和系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确定相应分值,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考核措施和办法。在登记、受理、交办、转办、处理、答复、复核等工作中,每一个环节必须认真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就追究相关责任。
 
九、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环保纠纷的工作机制
    一是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环保信访工作,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环保信访问题。二是逐步建立完善信访听证办法,不断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三是逐步建立律师介入环保信访工作办法,积极推行律师介入工作制度。
    特此通知。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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