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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环境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特编制《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提纲》,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详见本局编制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权利人可登录本局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主要采取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公众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cepb.gov.cn。
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本局办公楼一楼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和市环保局政务大厅作为辅助手段对部分环境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已公开的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已公开的信息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申请查询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楼六楼,受理电话:(023)89188703,传真号码:(023)89181990,邮政编码:401147,电子邮箱:hbzwgk@163.com。
受理时间:按照规定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不予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局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填写《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表》可以在本局网站(http:// www.cepb.gov.cn)下载,或到本局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环境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环境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环境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当面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填写申请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3)通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公众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网址为:http:// www.cepb.gov.cn;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受理机构,邮件地址:hbzwgk@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答复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单位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5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3)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局的环境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环境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申诉监督
公开权利人可就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向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23-89188816;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楼四楼;邮政编码:401147),也可以向市行政效能中心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3)通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府公众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网址为:http://www.cepb.gov.cn;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受理机构,邮件地址:hbzwgk@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答复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单位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5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3)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局的环境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环境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附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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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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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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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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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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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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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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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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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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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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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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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
信息
内容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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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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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方式
(选择) |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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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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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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