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67项。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具有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1.不具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许可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及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盖鲜章);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3.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5.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6.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7.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二)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盖鲜章);
2. 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3.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盖鲜章);
2.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年度评估报告) 。内容应含: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场所辐射环境监测(自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包括个人剂量检查证明及超标说明和处理情况);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
(四)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1. 《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一式四份,盖鲜章);
2. 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3. 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 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5.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
注:①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②电子文档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提交。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邱雪松,杨中慧;
联系电话:023-89188831,023-89188832;
传真电话:023-891888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需具备相应条件,并持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真实材料提交到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政务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查验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进行项目登记和数据录入,同时出具加盖接件大厅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给申请人,并及时通知相关业务处室。
3.审查
业务处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及证明材料、场所辐射防护达标情况等内容,由业务处室报主管领导。
4.决定
主管领导根据业务处室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业务处室根据主管领导的许可决定将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返还接件大厅。
5.送达
接件大厅根据审查和决定内容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辐射安全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
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3-89188831,8918883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8918194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一楼接件大厅,市内可乘坐公交621路到余松路下车,步行50米至旗山路后即到;轻轨6号线大龙山站3号出口直行600米至旗山路后即到;无对外停车场)。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的途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一楼接件大厅、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www.cepb.gov.cn)。